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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条形码在哪个部门申请?

作者:威海益通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12-13 08:44:25

有不少朋友要申请威海条形码,但是又不知道条形码在哪个部门申请,其实条形码,是有一个物品编码协会管的,国际物品编码协会位于比利时的布鲁塞尔和美国的普林斯顿,是管理GS1体系的组织,大家要编的条码,受这个协会的管的,比如中国的条形码,以69开头。00-13开头的条码,表明是美国或加拿大的条形码,73是瑞典等等,这些都是有规定的。

相应的,在中国也有个物品编码中心,中国个体或公司要申请条码,只要在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办理就行了,但是考虑到编码等各种因素,很多个体或企业愿意让代理来完成这个事,毕竟这样省心省力。

大家在外见到的国标码,大多是13位或者8位的,13位的条码,最后一个数字是校验码,前面是中国代码,中间是厂商识别码,一个条码的周期是二年,二年后,如果还想用这个条码的话,就得续展,不然就不能使用了。

现在看到商品,基本上都能看到上面有条形码,过去是图书上的条形码比较多,但现在没有条码的商品已经很少见了,不再只限于图书等了,这有一个原因,就是网络的发展,大家扫码越来越方便,一般超市的工作人员如果没有条码,很难记住商品的价格,我们去买商品的时候,有的时候问销售,这个多少多少钱,销售也不知道,要我们去扫一下,这种情况非常普遍。

商品上的条形码,上面是黑白条纹,下面是数字,这个数字一般是13位的,通常叫EAN133位码,也有8位的,但比较少见,在国内市场上的条码,前面大多以69开头,这是中国商品条码的开头数字,如果不是69开头的,那可能是国外进口的。

商品条码的每个数字都是含义的,比如厂商识别码等,这些都要通过申请才能用,才能被扫描出来,不信你自己编一个条码,你看看能不能象以69开头的在其它地方都能扫描出来。商品条码现在是一个系统工程,这样的业务,如果人手不足,由代理来处理也不失为一种好方法。

条形码申请,商品条形码注册,条形码办理。零售商品代码一旦分配,若商品的基本特征没有发生变化,就应保持不变,无论是长期连续生产,还是间断式生产,都必须采用相同的项目代码。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厂商识别代码:(一)不能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文件的。(二)社会组织、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组织或单位,非本单位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物品编码协会章程的其他情形。

二、条形码申请相关指南1、内企业生产的产品使用自己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是否需要备案?答:境内企业生产的产品可以使用境内该企业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但应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2.问:境内企业受境外企业委托生产的产品使用该境外企业注册的商品条码,是否需要备案?答:境内企业受境外企业委托生产产品但不以自己名义在境内销售产品的,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无需备案。3.问:子公司在哪种情况下可以使用集团公司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答:经中国物品编码备案,子公司可以在由集团公司统一开发、设计、安排生产的统一的同类产品上使用由集团公司授权使用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

第一条 为维护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平等竞争,适应与国际惯例接轨需要,促进商品出口,推动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印制商品条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印刷在商品或包装上的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字符组成的标记,用以表示商品的国别(或地区)、制造厂商及有关的信息。第四条 市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条码主管部门)是本市商品条码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管理全市的条码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实施条码国家标准和相关的技术文件;  (二)条码技术的推广应用;  (三)受理商品条码注册申请;  (四)对印制商品条码企业的资格认可;  (五)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生产下列预包装的商品应使用商品条码:  (一)食品、卷烟、酒、饮料;  (二)服装、鞋帽、针纺织品;  (三)药品、保健品;  (四)医疗器械;  (五)音像制品和家用电器;  (六)儿童玩具;  (七)日用化学品;  (八)日用杂品;  (九)钟表、眼镜和照相器材;  (十)学习、办公和体育用品;  (十一)出口商品;  (十二)其他应当使用商品条码的商品。第六条 凡进入我市超级市场、连锁店的商品应印有商品条码。第七条 企业申请注册使用商品条码,应持下列材料到条码主管部门办理手续:  (一)商品条码注册申请书;  (二)单位代码证书;  (三)营业执照影印件;  (四)其他有关材料。第八条 条码主管部门接到企业注册使用商品条码申请后,经初审合格报国家条码主管部门审批后,颁发《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交纳服务费。第九条 申请企业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后,即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并拥有受法律保护的商品条码专用权。第十条 商品条码有效期为二年,期满后需继续使用的,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到条码主管部门申请复审。逾期不复审的,该商品条码失效。

第十一条 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变更企业名称、地址、法人代表的,应在一个月内持有关证明到条码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企业不得擅自使用他人商品条码。对境外公司的子公司和委托加工的产品,使用境外公司或委托人注册的商品条码,应在一个月内持下列资料到条码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一)境外公司或委托人的商品条码注册证书;  (二)使用该商品条码的授权文件;  (三)本企业营业执照影印件。第十三条 凡印制商品条码的企业,须向条码主管部门申请印制资格,取得《商品条码准印企业证书》后,方可印制。企业必须保证商品条码的印制质量,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厂。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伪造、冒用商品条码;  (二)擅自印制商品条码;  (三)转让商品条码专用权;  (四)使用失效商品条码。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条码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转让商品条码专用权的,按规定程序取消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资格,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对使用境外公司或委托人注册的商品条码的子公司和被委托人,未经条码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责令其限期办理;拒不办理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三)未取得《商品条码准印企业证书》擅自印制商品条码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印制的商品条码经检验不合格交付使用和伪造、冒用商品条码以及使用失效条码标志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实施的行政处罚,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罚款上缴同级财政。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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