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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隐藏威海条码文字?

作者:威海益通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12-12 08:44:03

目前,我们见到的威海条形码下面都有一串数字,默认的都在条形码的下面。但是有的时候,客户有特殊需求,想要条码文字不显示,也就是肉眼看不到。但是扫描的时候是可以扫描出来的。对于刚接触条码打印软件的新用户来说,可能还不太清楚如何设置才能隐藏威海条码文字。接下来小编就演示一下条码打印软件隐藏条码文字的方法:打开条码打印软件,绘制一个条形码,这里以code128为例。

双击绘制好的条形码,在图形属性-文字-条码文字-位置中,把位置设置成"无"。点击确定,条码文字就不显示了。条码打印软件设置比较灵活,除了可以隐藏条码文字,也可以吧条码文字放在条形码的上面或者下面,方法都是类似的,是不是很简单,有需求的朋友,可以下载条码打印软件,按照步骤来操作做,可以实现你想要的各种效果。

以特定的编码规则排列而成的条纹和空白符号组成条形码,条码可以表示特定的字符、数字和符号组成的信息。其系统自动识别,对符号进行设计和制作,结合扫描阅读功能。

至今条形码仍是识别技术中最为实用、性价比较高的一种,它具有多个方面的优势。

首先,安全可靠,信息准确。据科学统计发现,条码平均每记录15000个字符才会出现一个错误。而在校验成位出错率的情况下,出错率仅为千万分之一。

其次,数据录入迅速。条形码输入速度远非键盘可比,可达到0.3秒输入12个字符(串)的速度。

再者,经济实用,成本较低。条码技术较其余各种自动识别技术经济,它的应用只需很低的成本。

第四,操作灵活方便。条码符号是一种既可以单独或和有关设备组合进行识别的技术,即使在与其他控制设备共同操作自动化管理系统的情况下,它的操作难度是比较低的,而且非常灵活。手工键盘输入使得其在没有自动化技术的条件下也可执行。

第五,具有较高自由度。识别装置与条码标签相对位置的自由度大,超越了一维表达信息的限制,在标签存在缺欠的情况下,从正常部分也可输入准确信息。

最后,设备结构较简单。条码标签制作较简单,条码识别操作容易,不需要专门训练即可操作。其相关:条码打印机、条码扫描器、数据采集器等设备都比较便宜,而这些设备只需要简单培训即能上手。条码的优点使其在市场中应用广泛,具有很大的应用前景。

假冒伪劣产品使国家、企业和消费者都蒙受了严重的损失。打假是保护国家、企业与消费者利益,是正当、有序竞争的必然要求。一个名牌的产品如果不采用有效的防伪手段,可能会受到大量伪造产品的冲击,大大破坏产品的形象。 

随着企业经营从粗放型向集约型的转变,在分销渠道管理方面,囿于技术和手段的限制,大多数企业沿用的仍是经营初期传统的模式和管理方式,这些方式在效率、成本以及可控性等方面的劣势日益突出。因此,市场环境的变化对企业的渠道管理方式提出了新的要求。 

产品条码防伪管理可帮助企业对关键商品在分销网络中的有序流动实现严格的监督和控制,提高企业的渠道管理水平,降低和规避渠道风险。系统通过应用加密型二维条码技术,对关键商品进行精确和保密的标识。通过外地分支机构的商品核查职能,可有效杜绝产品跨区销售和窜货,防范假冒伪劣的冲击。 

1、 创建唯一标识码 企业在每个产品上面贴上一个唯一标志的条码,该条码可以是加密一维码或者加密二维码等形式,含有产品的品种信息,生产信息、序列号,销售信息等,特别是,二维条码可以记录更详细的商品的销售区域、销售负责人、关键配件序列号等数据和信息,从而为商品添加了一个唯一、完整、保密的身份和属性标识符。 一维码记录信息容量为20位左右,二维码记录信息容量为几百位。 

2、 出入库管理 有了条形码标签后,企业便可对商品的出库、入库、物流等环节通过快速阅读条码实现严格监控,并使分销网络中的各个业务网点具备了强大的商品核查功能,业务网点可根据需要对商品销售区域、产品属性等进行核查和匹配,核查功能具体将通过便携式条码扫描终端,或通过笔记本电脑加条码扫描器来实现。

 3、 销售管理 分销企业通过将二维条码技术与进销存软件、企业广域网络的结合,便可对商品分销的全流程实现全面、有效、安全的管理和监控。并进一步得到宝贵的商品仓储、物流、回款,为企业总部的经营决策提供宝贵的统计信息、数据和报表。具体的功能将包括分销区域管理(地区管理、负责人管理)、区域业绩管理、个人业绩管理、报表管理等。

4、 商品防伪 系统首先通过一维、二维条码实现防伪功能。经过企业加密后的一维、二维条码,在无法得到密钥的情况下,其它人员是无法获取二维条码中的数据和信息。此外,由于每件商品的二维条码各不相同,且与部件及序列号等唯一特定信息相关,其它人员难以伪造,也无法采用光学方法来复制。并且在数据库中记录了每一条条码的物流情况,伪造的条码没有数据库记录,很容易被系统检查处理,自动报警。 系统也支持电码防伪,企业在打印标签时同时生成一个串号,并粘贴在商品上,最终用户可以通过拨打服务热线查核该串号的合法性。此外,企业还可建立防伪查询网站,供客户登录查询商品串号。 

5、 售后服务 售后服务部门通过扫描加密型二维条码,获得条码中所保存的商品来源和属性等信息,从而对待维修商品进行全面、严格的身份识别和确认,保证公司的利益不受损害,并有效提高客户服务质量。 当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或者最终用户反馈意见时,系统可提供语音电话、电子邮件、WEB等信息反馈渠道,售后服务中心接到报告后记录并进行相应处理。具体将采用计算机电话集成技术CTI、客户关系管理、产品质量管理等技术。 以上新闻来自网络,如涉及到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推广应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应用、印刷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商品条码,是指应用于商品,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字符组成的表示一定信息的商品标识符号。    

商品条码包括标准版商品条码和缩短版商品条码。标准版商品条码由前缀码和厂商识别代码、商品项目代码和校验码组成。缩短版商品条码由前缀码和商品项目代码、校验码组成。第四条 质量技术监督局是本市商品条码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管理。物品编码所负责本市商品条码的日常管理工作,商品条码制品质量的检测工作,各类条码技术的应用、咨询,培训、服务及条码防伪技术的推广。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码必须经核准注册。第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应用商品条码,采用与其相适应的自动化管理设施。

第二章 商品条码的注册、变更、续展和注销第七条 依法获得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八条 申请注册使用商品条码的程序:  (一)向市物品编码所领取并按规定填写《中国商品条码厂商代码注册申请书》。  (二)提供有效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汇款凭证复印件。  (三)由市物品编码所对注册申请书和有关证件初审合格后,经物品编码机构复审,并报送中国物品编码机构审核批准。  (四)申请办理中,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市物品编码所应当将申请资料退回申请办理商品条码的单位并说明理由,以便重新申请办理。第九条 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赋予厂商代码,颁发《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资格。第十条 系统成员变更名称、地址的,应当自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有效证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市物品编码所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一条 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在停止之日起3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到市物品编码所办理注销手续。     

系统成员由于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同时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并按照前款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第十二条 已被注销厂商代码的单位或者个人,如需重新使用商品条码,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十三条 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2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到市物品编码所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

第三章 商品条码的应用、编码、设计和印刷第十四条 系统成员对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第十五条 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对商品条码的尺寸、颜色、印刷位置的要求设计商品条码。商品条码中的商品项目代码和校验码应按国家标准编制,并在编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到市物品编码所办理备案手续。第十六条 商品条码印刷面积超过商品包装表面积或者标签可印刷面积的四分之一时,系统成员可申请使用缩短版商品条码。第十七条 系统成员在编制商品项目代码时,对不同品种、型式、规格的商品,应拟定不同的商品项目代码。     

商品项目代码的拟定,应遵循唯一、始终不变的原则。第十八条 商品条码印刷胶片应向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制作者订制,商品条码的制作应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第十九条 商品条码承印单位必须经过商品条码印刷适性试验,并取得《条码印刷资格证书》后,方可承接商品条码印刷业务。     

未取得《条码印刷资格证书》的单位,不得承接商品条码印刷业务。第二十条 已取得《条码印刷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商品条码印刷质量保证体系,严格工艺规程和检验制度,配置必要的商品条码检测仪器和设备,确保商品条码印刷质量。第二十一条 商品条码承印单位,不得承接不具备商品条码使用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商品条码印刷业务,不得承接不合格胶片印刷商品条码。第二十二条 商品条码承印单位应当自取得《条码印刷资格证书》之日起,每之年履行一次审验手续。承印单位应当在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负责办理申请手续的物品编码机构申请办理审验手续。逾期未办理审验手续的,不得承接商品条码印刷业务。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第二十四条 系统成员对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不得擅自转让他人使用。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冒用他人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商品条码和未经编码中心核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商品条码管理人员对商品条码的检查。

第四章 罚则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九条 商品条码管理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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