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732605906

联系我们

  • 威海益通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 联系人:王经理
  • 电话:17732605906(微信同步)

新闻中心

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荣成商品条码的应用

荣成商品条码的应用

作者:威海益通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4-01-25 08:07:12

拿着白菜、萝卜,用手机扫一下上面的条形码,就知道是哪里产的,连运输、销售环节的信息也一清二楚。继阎良区、户县一些企业试点给农产品配上“身份证”后,这一做法将在全市推广。

政协委员认为,在从农业种植、养殖,到仓储、运输、市场交易,从食品加工直至消费者手中,这个农业生产链中隐藏着一系列安全隐患。因此建议能够建立一个农产品生产链追踪系统,以网络为技术平台,记录、查询等工作都在网上完成。每一个环节产品都由政府统一编号,记录的内容包括农户信息、化肥施用量、水源、运输司机、仓储时间、采购时间、加工操作人员等,以此来对每个环节进行监督。

农委表示,自2006年以来,在农业部每年开展的例行监测中,农产品合格率均位居前列。但一个特大型消费城市和我省农产品生产大市,同时又是西北地区最重要的农产品集散地,监管工作面广、任务重,在监管能力、农药兽药不合理使用方面、集约化程度低等方面仍存在问题。

据了解,6月20日,政府已与商务部签约,成为全国第三批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城市。系统的建设期为一年,相关部门已开始建设期准备工作。

农委表示,下一步将争取农产品质量安全网络追溯系统尽早研发成功,并投入试运行。将在高陵县、阎良区、长安区选择一部分农产品生产基地、配送企业做试点。借助该系统,消费者可通过手机、电脑、电话等工具,输入或扫描产品条形码查询该产品生产企业以及生产、销售环节相关信息。通过试点将完善信息采集、录入等工作细节,逐步在全市范围内推广。

现在很多人都有一个意识就是打开手机先,那么真的可以辨别真假吗?这个码到底是什么?首先商品上会有一个条形码,有的商品还会有,这个码是商家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到中国物品条形码中心申请,经过审核后会颁发成员证书,以及威海条形码卡,进入后台可以生成自己的产品专属的条,大家通过会体现该产品的基本信息和公司信息,也可以说条码就是该产品的身份证。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首先他是经过资质认证的,经过监管的。

威海条形码技术的优势

1、可靠准确性:键盘输入平均每300个字符发生一个错误,代码输入平均每15000个字符发生一个错误工业抗摔扫描枪。

2、数据输入速度快:键盘输入,每分钟90个字符类型的打字1.6s可输入12个字符或字符串,但使用条码进行相同工作只需0.3s。

3、经济实惠:与其他自动条码扫描枪识别技术相比,普及条码技术所需费用较低。

4、灵活实用:条码可以作为一种识别手段单独使用,也可以构成相关设备和识别系统实现自动识别,还可以结合其他控制设备实现整个系统的自动管理。在没有自动识别设备时,也可实现手工键盘输入。

5、自由度大:条码扫描仪识别装置与条码标签相对位置的自由度比光文字识别大得多。条码通常只在一维方向上表现信息,但由于同一条码中所显示的信息完全相同且是连续的,因此即使标签有部分缺失,也可以从正常部分输入正确的信息。

第三十四条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威海条形码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罚款。

【释义】

1.本条是关于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2.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是系统成员。也就是说,只有在已经取得了符合法律规定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前提下,才有将其转让的可能,非系统成员不具备从事本违法行为的资格。

3.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是指:系统成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将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转让他人的行为。此类违法行为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转让自己的厂商识别代码,允许其他主体以自己的厂商识别代码为基础设计和编制商品条码;二是直接转让自己的相应商品条码,也就是允许其他主体直接使用属于自己所有的商品条码。

4.责任形式

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责任形式只有行政责任一种: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罚款。

本条行政责任的承担没有区分情节或后果是否严重的情况,也没有可以并处、xx元以上xx元以下罚款等自由裁量条款,只要出现了违反本条规定的行为,一律应承担本条规定的行政责任。也就是说,一方面,系统成员须收回自己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不得再允许他人使用,另一方面,通过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所得的违法收入要被没收,并承担3000元的罚款。这种责任在对违法者的行为做出否定性评价的同时,使违法者不能通过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获利,促使其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性规定。

第三十五条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释义】

1.本条是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条码、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2.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为非法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冒充或伪造商品条码的单位和个人。

3.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是指:

1)未经核准注册,擅自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包括未经备案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的生产者。需要注意的是,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给他人使用的,在按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罚系统成员的同时,对接受并使用转让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主体,以未经核准注册擅自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处理;

2)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

3)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

4.责任形式

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责任形式只有行政责任一种:责令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承担本条法律责任的违法主体须依法申请核准注册(或备案),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不得再使用未经核准注册或者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更不得在商品包装上再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者伪造商品条码;同时,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该视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后果,在30000元以下的范围内给予罚款。

第三十六条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释义】

1.本条是经销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商品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2.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是经销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包括已注销)、备案或者伪造、冒用的商品条码的商品的经销者。

3.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是指:经销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包括已注销)、备案或者伪造、冒用的商品条码的商品的行为。

销售者在经销过程中,商品条码超过使用有效期或被注销的除外。

4.责任形式

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责任形式只有行政责任一种:责令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经销者应停止销售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包括已注销)、备案或者伪造、冒用的商品条码的商品,并及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供相关供货商信息,经销者或供货商改正后方可销售。同时经销者应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避免再次出现同类行为;另外,经销者还应承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视情况所处的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销售者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进店费等不正当费用的,供货商可依法要求退还。

【释义】

1.本条是销售者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不正当费用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2.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是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不正当费用的销售者。

3.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是指:销售者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不正当费用的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须具备以商品条码的名义这一前提条件。如果销售者并未以这一名义为借口,则向供货商收取不正当费用的行为由当事人之间协商解决或由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调整。

4.责任形式

本条规定的责任形式实际上是一种民事责任:供货商依法要求退还。这种责任首先不涉及到行政权力和刑事司法部门的直接干预,供货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销售者提出退还要求;其二,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供货商可依法要求退还,实际上是在支持合法民事权益的基础上,赋予了供货商自由选择权,供货商可以以法律为武器保护自己的利益,也可以出于其他考虑不要求退还相关费用。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放弃自己的权利,是法律所不能禁止的。此时进店费等费用的支付视为当事人之间已达成协议。其三,供货商按本办法规定要求销售者退还不正当费用时,应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超越法律界限,对销售者提出过高要求。


 

版权所有:威海益通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QQ/微信:1766534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