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产品条码是如何设计的?
作者:威海益通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1-20 08:55:05
威海条码是全球通用的商品标识符号,它是国际物品编码协会依据EAN·UCC全球统一标识系统在全球范围内统一使用的13位编码,且都是由厂商识别代码(含前缀码)、商品项目代码及校验位组成。我国《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可以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为了保证每一家企业生产的每一类商品项目的编码在全球范围内都是独一无二,并且可以全球通用,前缀码必须由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统一分配给各国(或地区)成员组织(在中国是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然后在前缀码的基础上再由各国(或地区)成员组织分配给申请注册的企业。这些由几条黑白粗细的直线条加一串数字组成的条码看起来很简单,可它却让商品生产、流通和管理的自动化成为可能,从而让百姓的消费生活变得更丰富、快捷和安全,最直接反映在百姓生活当中的莫过于商店购物结算,收银员只需用扫描器往商品条码上轻轻一扫就可知消费的数额,大大缩短了排队结账的时间。目前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已将690至695之间的前缀码分配给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使用,而前缀码只表示分配和管理厂商识别代码的国家(或地区)编码组织成员,而并非原产地,也就是说开头部分是“690”至“695”之间的条码是某商品的生产商(或经销商)在中国内陆地区申请的商品条码。此外,我国厂商(企业)作为国外某技术或产品在我国大陆地区的生产加工商或经销商是可以在国内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经核准注册的条码可以打印在相应的商品上。
物联网作为新一代信息通信技术,已发展成为全球经济新的增长点,在全球范围内得到迅猛发展。全球知名管理咨询公司麦肯锡发布研究数据显示,到2025年,物联网的经济规模将达到6万亿美元,“物联网时代”即将到来。
物联网的基本理念是通过信息传感设备,按照约定的协议,把任何物品与互联网连接起来,进行信息交换和通讯,以实现智能化识别、定位、跟踪、监控和管理的一种网络。感知层是整个物联网体系架构中涉及面最广、应用最多的部分,而条形码在整个物联网架构中属于感知层。物联网的兴起给条形码企业扩大应用市场、拓宽应用领域创造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契机。
技术局限传统威海条码市场发展空间受限
条形码技术作为计算机数据采集手段,以快速、准确、成本低廉等诸多优点迅速进入商品流通、自动控制、以及案管理等各种领域,在全世界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但由于条形码是依靠”有形”的一维或二维几何图案来提供信息的方式,一量信息印刷就无法修改,另外还容易因为磨损或皱折而被拒读,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传统条码的应用范围。
而如今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加剧,各行各业对快速、精确地采集信息的手段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传统的单一条码管理模式已经难以满足现今快速变化的市场需求。与此同时,随着自动识别技术以及无线技术等物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一部分企业已经开始把RFID技术融入到原有条码应用中,以提高生产管理效率。如此以来,传统条码市场的发展空间将越来越小。如何融入新技术把握市场需求,寻求更大的发展空间,已是摆在条码企业面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融合物联网条码应用焕发新活力
如今,在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的促使下,条码技术正在进入一个强劲的集成创新发展期。许多企业已经开始把条码技术与RFID等其他技术结合,形成优势互补,这将极大地扩大条码技术的应用领域。
据笔者观察,集成了多种技术优势的条码管理系统已从传统的零售、物流领域向身份论证、电子商务、食品安全、物品追踪、数据防伪等诸多领域迈进。上述领域庞大的应用市场,也将带动与条码相关的扫描、印刷、识别等上下游产业链“走红”。
企业在行动推出相关应用并亮相物联网相关展会据研究报告显示,到2015年中国物联网整体市场规模将达到7500亿元,其中细分领域的条形码上下游产业规模也将达数千亿元。庞大的市场规模,使得众多企业纷纷加快了进军物联网速度,条码企业当然是其中最活跃的一群。据笔者了解,二维码国标的制定者矽感科技加快了进军物联网的步伐,先后在武汉、北京启动了农产品追溯、智慧环保等项目。近日还在2013中国上海国际物联网与智慧城市博览会上推出了其最新的“智慧超市”物联网方案。对于那些欲将进入物联网行业的企业,矽感方面大方地给出了建议:“参加针对性强的物联网展会是企业进入物联网行业的最佳方式”,
无独有偶,国内领先的条码打印设备供应商博思得,在开拓物联网市场方面也是动作频频。先是与全球打印行业领先的打印软件开发商SeagullScientific合作,后又连的推几款针对物联网市场的条码打印机。并连续两年亮相深圳物联网展会。博思得相关负责人表示:“加大技术投入,不推出行业创新产品,并在相关展会上展示是企业进入一个新行业的好办法。”
此外,斑马、科诚电子、新大陆、旭龙股份、联欣、赫盛光电、新北洋等国内外条码企业也均纷纷在我国推出物联网相关应用,频频在各大物联网展上亮相
第一条为规范商品威海条码管理,加快商品条码推广应用,促进本省商品流通的信息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的、表示特定信息的全球统一商品标识,包括零售商品条码、非零售商品条码和物流单元条码。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管理、应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是全省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检查,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其下属的省标准化研究院具体负责本省商品条码管理、协调工作。市、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设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按照其规定的职责范围开展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商品条码的宣传、推广工作,引导和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采用全球统一标识系统,并逐步建立有效的产品跟踪与追溯系统。第六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应当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一)食品、卷烟、酒、饮料;(二)药品、保健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三)日用化学品;(四)儿童玩具;(五)家用电器。第七条使用商品条码,应当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分支机构,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注册本分支机构的厂商识别代码。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第八条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商品条码注册申请书;(二)出示营业执照并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的,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第九条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2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到所在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十条系统成员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所在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当在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到所在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第十二条遗失《系统成员证书》的,应自发现遗失之日起10日内向原申办机构提交补发申请。原申办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属遗失证书的,予以公告,并在公告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第十三条在国内生产或代理销售商品使用境外注册商品条码的,生产者或代理者应当提供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并到所在地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由编码分支机构将备案材料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第十四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的国家标准编制商品条码,并在编制完成之日起30日内报所在地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编码分支机构应在30日内将备案材料报送省标准化研究院。第十五条商品条码的设计应当符合有关的国家标准。根据应用需要,系统成员可采用EAN/UPC商品条码、ITF-14商品条码、UCC/EAN-128商品条码。
第十六条印制商品条码,应当符合有关的国家标准,保证质量。印刷商品条码需要原版胶片的,应当向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制作者订制。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制作者应当按照有关的国家标准制作原版胶片,保证质量。第十七条印刷企业承接商品条码印刷业务,应当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注册商品条码的备案文件,并复印存档备查,存档期限为2年。委托人不能出具《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备案文件的,印刷企业不得承印。第十八条销售者在本单位内部对再加工、分装或者不规则包装的商品需要使用店内条码的,应当根据有关的国家标准编制。已经标注合格商品条码的,销售者应当直接采用商品条码,不得另行编制、使用店内条码。第十九条系统成员不得擅自将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第二十条委托他人生产的产品,需要标注商品条码的,应当标注委托者注册备案的商品条码。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使用未经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二)伪造或冒用他人商品条码;(三)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四)其他违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行为。第二十二条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干扰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3000元罚款。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回所收取的费用;逾期不退的,可处所收取费用一倍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30000元。第二十七条从事商品条码管理和监督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GS1DataBar威海条码的显著特点是它的面积较小,而携带的信息量较大,因此,使用这种条码有利于解决因包装尺寸的限制而无法正常使用商品条码的问题;同时,通过对产品保质期、批次号等信息的自动采集,企业能够更好地对生鲜果蔬等保质期较短的产品进行管控,对即将过期的产品进行促销,从而减少商品损失。
此外,与传统一维条码相比,GS1DataBar条码可以包含更多的信息。它在标识代码后加入了附加信息代码。
附加信息代码可以包括生产日期、有效日期、批号、序列号、包装数量等代码。当需要对产品的其他属性信息进行标识时,可增加附加信息代码,但是,附加信息代码不能脱离标识代码而独立存在。
附加信息的表示采用应用标识符(AI)附加信息代码的结构。应用标识符由2~4位数字组成,标识器对应的附加信息代码的含义与格式,不同的附加信息代码可组合使用。应用标识符请参考国家标准GB/T16986《商品条码应用标识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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