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翠区产品条码识读条件
作者:威海益通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1-14 08:50:30
有些商品,例如鲜肉、水果、蔬菜、乳酪、熟食品等是以随机重量销售的。这些商品的编码任务一般不宜由商品的生产者承担,而是由零售商完成的。零售商进货后,对商品进行包装,用专用设备对商品称重并自动编码和制成威海条码,然后将条码粘贴或悬挂在商品包装上。这种专用设备取决于编码方法,所以设备制造商必须根据与零售商签订的协议生产设备。
零售商编的商品代码,只能用于商店内部的自动化管理系统,因此称为“店内码”。有些零售商为了实现商店的自动化管理,不得不对本应由制造商编码的商品进行编码,这样的商品代码虽然也可以称为“店内码”,但已超出店内码的原来含义了。这种“店内码”的长度应从常规的商品代码长度中选取,例如13位、8位或12位。表示“店内码”的条码也应按常规的印刷方法印制。
威海条码设备硬件分别有条码打印设备,条码扫描设备,数据采集设备,条码检测设备等无线网络设备。条码设备软件分别有:条码打印软件,条码系统,条码数据采集器终端软件。它们的相应功能有哪些呢?请看如下:
1.条码打印设备条码打印设备是生成条形码的主要手段,此外还可以采用凸版印刷、凹版印刷、胶版印刷等生成。条码打印设备目前我们主要指条码打印机,一般性的激光打印机和喷墨打印机虽然也能够生成条形码,但是由于它们打印速度慢且无法大批量的打印不干胶,所以只用在出货单或报关单等单据上条码的打印。条形码打印机可以打印种类繁多的不干胶标签,无论您的标签是贴在外箱上的铜版纸,还是贴在产品上的PET膜类,它都可以帮您实现清晰和完美的打印效果。
2.条码扫描设备条码扫描设备是用来读取条码信息的设备,需要连接计算机来使用。它使用一个光学装置将条码的条空信息转换成电平信息,再由专用译码器翻译成相应的数据信息。条码扫描设备从扫描方式上可分为CCD、激光、影像三类,从扫描形式上分为手持式和固定式两种,从数据传输方式上分为有线扫描器和无线扫描器,从使用环境上分为通过条码扫描器和耐用条码扫描器,从条码识别种类上分为一维条码扫描器和二维条码扫描器。
3.数据采集设备数据采集设备不仅可以读取条码信息还可以进行数据处理,数据采集器设备具有中央处理器(CPU),只读存储器(ROM)、可读写存储器(RAM)、键盘、屏幕显示器、通讯接口、电池,这些数据处理功能是条码扫描设备远远不能比拟的,具备实时采集、自动存储、即时显示、即时反馈、自动处理、自动传输功能。为现场条码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实时性、可用性提供了保证。
4.无线网络设备无线网络设备是配合无线数据采集设备进行无线数据上传的设备,目前主要采用WiFi的802.11a/GPRS/CDMA等传输协议,利用无线电波作为信息传输的媒介构成的无线局域网(WLAN)和广域网。
5.条码检测设备条码检测设备是对条码等级等参数的检测工具,条码是一种数据载体,它在信息传输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如果条码出问题,物品信息的通讯将被中断。因此必须对条码质量进行有效控制,确保条码符号在供应链上能够被正确识读,而条码检测设备是实现此目标的一个有效工具。
6.条码打印软件条码打印软件是配合条码打印设备实现条形码标签打印的工具,条码打印软件可以定制开发,也可以使用通用型的条码打印软件,定制开发的打印软件具有标签定位准确,不需要编辑,不需要设置等特点为很多需要稳定打印的客户而喜欢,通用型的打印软件具有编辑标签灵活的特性,可以实现标签多样化打印。一般情况下,定制开发的打印软件通过指令来发送条码标签格式到条码机,通用型的打印软件通过驱动来发送条码标签格式到条码机。
7.条码系统条码系统是条码应用的一种,是对条码设备的一种功能提升,通过条码系统可以实现出入库管理、盘点管理、生产追溯、物流追溯、资产管理等功能。
8.条码数据采集器终端软件条码数据采集器终端软件是配合数据采集设备来实现条码数据处理、流程设计、数据传输的工具。
二维码(2-dimensionalbarcode),又称二维威海条码,主要分为:矩阵式二维码、行排式二维码。目前市场上应用最广的一种矩阵式二维码叫QR码,最早起源于日本,它是用特定的几何图形按一定规律在平面(二维方向)上分布的黑白相间的图形,是所有信息数据的一把钥匙。在现代商业活动中,可实现的应用十分广泛,如:产品防伪/溯源(瑞科条码公司目前推出的条形码追溯防窜货系统就是采用的QR码)、广告推送、网站链接、数据下载、商品交易、定位/导航、电子凭证、车辆管理等等。
在代码编制上巧妙地利用构成计算机内部逻辑基础的“0”、“1”比特流的概念,使用若干个与二进制相对应的几何形体来表示文字数值信息,通过图象输入设备或光电扫描设备自动识读以实现信息自动处理。同时还具有对不同行的信息自动识别功能、及处理图形旋转变化等特点。在许多种类的二维条码中,常用的码制有:DataMatrix,MaxiCode,Aztec,QRCode,Vericode,PDF417,Ultracode,Code49,Code16K等,QRCode码是1994年由日本DW公司发明。QR来自英文「QuickResponse」的缩写,即快速反应的意思,源自发明者希望QR码可让其内容快速被解码。QR码最常见于日本、韩国;并为目前日本最流行的二维空间条码。但二维码的安全性也正备受挑战,带有恶意软件和病毒正成为二维码普及道路上的绊脚石。发展与防范二维码的滥用正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二维码是一种比一维码更高级的条码格式。
一维码只能在一个方向(一般是水平方向)上表达信息,而二维码在水平和垂直方向都可以存储信息。一维码只能由数字和字母组成,而二维码能存储汉字、数字和图片等信息,因此二维码的应用领域要广得多。每种码制有其特定的字符集;每个字符占有一定的宽度;具有一定的校验功能等。同时还具有对不同行的信息自动识别功能及处理图形旋转变化等特点。矩阵式二维码(又称棋盘式二维码)是在一个矩形空间通过黑、白像素在矩阵中的不同分布进行编码。右图是国内常用的矩阵式二维码实例,手机正常扫描后会跳出高可靠性的信息:在矩阵元素位置上,出现方点、圆点或其他形状点表示二进制“1”,不出现点表示二进制的“0”,点的排列组合确定了矩阵式二维码所代表的意义。矩阵式二维码是建立在计算机图像处理技术、组合编码原理等基础上的一种新型图形符号自动识读处理码制。具有代表性的矩阵式二维码有:CodeOne、MaxiCode、QRCode、DataMatrix等。图21*21的矩阵中,黑白的区域在QR码规范中被指定为固定的位置,称为寻像图形(finderpattern)和定位图形(timingpattern)。寻像图形和定位图形用来帮助解码程序确定图形中具体符号的坐标。黄色的区域用来保存被编码的数据内容以及纠错信息码。蓝色的区域,用来标识纠错的级别(也就是LevelL到LevelH)和所谓的”Maskpattern”,这个区域被称为“格式化信息”(formatinformation)。行排式二维码(又称:堆积式二维码或层排式二维码),其编码原理是建立在一维码基础之上,按需要堆积成二行或多行。它在编码设计、校验原理、识读方式等方面继承了一维码的一些特点,识读设备与条码印刷与一维码技术兼容。但由于行数的增加,需要对行进行判定、其译码算法与软件也不完全相同于一维码。有代表性的行排式二维码有CODE49、CODE16K、PDF417等。其中的CODE49,是1987年由DavidAllair博士研制,Intermec公司推出的第一个二维码。
二维码应用根据业务形态不同可分为被读类和主读类两大类。
(1)被读类业务:平台将二维码通过彩信发到用户手机上,用户持手机到现场,通过二维码机具扫描手机进行内容识别。应用方将业务信息加密、编制成二维码图像后,通过短信或彩信的方式将二维码发送至用户的移动终端上,用户使用时通过设在服务网点的专用识读设备对移动终端上的二维码图像进行识读认证,作为交易或身份识别的凭证来支撑各种应用。
(2)主读类业务:用户在手机上安装二维码客户端,使用手机拍摄并识别媒体、报纸等上面印刷的二维码图片,获取二维码所存储内容并触发相关应用。用户利用手机拍摄包含特定信息的二维码图像,通过手机客户端软件进行解码后触发手机上网、名片识读、拨打电话等多种关联操作,以此为用户提供各类信息服务。应用情况产品溯源应用在生产过程当中对产品和部件进行编码管理,按产品生产流程进行系统记录。可以在生产过程中避免错误,提高生产效率。同时可以进行产品质量问题追溯,比如食品安全,农产品追溯,产品保修窜货管理。会议服务二维码会议服务,是二维码技术在移动商务服务中的另一种应用,主要用于二维码会议签到。主要包括:
会前:二维码彩信/短信邀请函、彩信会刊、来宾入住安排、会议议程提示、短信温馨提示会中:二维码签到、彩信优惠券、短信抽奖、短信互动、议程提醒、就餐安排等会后:彩信会刊、会后感谢大大提高了会议的签到效率,由于签到二维码彩信识别终端设备会时时将与会记录通过GPRS传输至二维码签到记录平台,会议的参与情况和促销活动的效果可以做清楚的分析,真正实现会议营销的闭环,从会议主办邀请直到最后的参与情况都会非常高效的记录下来,这是未来势必会普及推广的会议签到形式,不仅高效而且低碳,是移动商务领域中的一项重大革新应用。
二维码会议签到流程:
1、登陆二维码会务管理系统2、系统制作、生成二维码邀请函并下发给嘉宾3、入场前扫码签到核实身份4、实时了解嘉宾到会情况5、到会嘉宾凭二维码参加抽奖6、凭二维码兑奖7、系统查询情况、导出数据二维码应用市场逐渐发展起来,各种大小会议活动应用二维码会务签到越来越频密,二维码加快了签到流程,使得会议现场更加方便管理。
识读设备A.二维条码的阅读设备依阅读原理的不同可分为:(1)线性CCD和线性图像式阅读器(LinearImager)可阅读一维条码和线性堆叠式二维码(如PDF417),在阅读二维码时需要沿条码的垂直方向扫过整个条码,我们称为“扫动式阅读”。这类产品比较便宜。(2)带光栅的激光阅读器可阅读一维条码和线性堆叠式二维码。阅读二维码时将光线对准条码,由光栅元件完成垂直扫描,不需要手工扫动。(3)图像式阅读器(ImageReader)采用面阵CCD摄像方式将条码图像摄取后进行分析和解码,可阅读一维条码和所有类型的二维条码。
B.二维条码的识读设备依工作方式的不同还可以分为:手持式、固定式。手持式:即二维码扫描枪。可以扫描PDF417、QR码、DM码二维码的条码扫描枪。固定式:即二维码读取器,台式,非手持,放在桌子上或固定在终端设备里,比如SUMLUNG的SL-QC15S等等。纸上印刷的二维码和手机屏幕上的二维码均可识别,因此广泛应用于电子票务,电子优惠券,会员系统,手机二维码登机等领域。
第一条为规范商品威海条码管理,推广商品条码应用,促进商品流通信息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应用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商品条码的宣传、推广工作,引导和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采用全球统一标识系统,建立有效的产品跟踪与溯源系统。第四条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全区商品条码工作。市、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在本自治区设立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职责开展工作,并提供商品条码技术服务。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使用、印制商品条码的行为有权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投诉和举报。第六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应当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一)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农副食品、烟草制品、酒、饮料、茶叶、水果;(二)药品、医疗器械;(三)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种子;(四)电线电缆、家用电器、人造板;(五)汽车(含摩托车)零部件及配件;(六)日用化学品、玩具、纸制品、陶瓷制品;(七)服装、纺织制成品、针织品;(八)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鼓励其他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自愿使用商品条码。本办法所称预包装产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产品。第七条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应当按规定先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核准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第八条商品条码的注册、续展、变更、注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系统成员使用的商品条码可以自行编制,也可以委托编码分支机构编制。系统成员自行编制商品条码的,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并将编码信息书面告知编码分支机构;委托编码分支机构编制的,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免费提供编码服务,并在3个工作日内提供给委托者。第十条印刷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印制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印制质量。商品条码印刷面积超过商品包装表面面积或者标签可印刷面积四分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缩短版商品条码。
第十一条印刷企业承接商品条码印制业务,应当查验委托人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合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证明文件,并复印存档。存档期限为二年。印刷企业不得为未取得《系统成员证书》或者不能提供合法使用商品条码证明的委托人印制商品条码,不得将委托印制的商品条码提供给他人使用。第十二条系统成员对注册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不得转让他人使用。第十三条委托他人加工产品的,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商品条码,并标注委托方名称。第十四条集团公司的子公司自行开发、设计、生产的产品应当使用子公司申请注册的商品条码。
第十五条销售者进货时,应当查验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合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证明文件。销售者采用与商品条码有关的自动识别销售系统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第十六条销售者需要在企业内部对再加工、分装或者非定量包装的商品使用店内条码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编制、使用。已经标注符合规定商品条码的,销售者应当直接使用,不得使用店内条码替换或者覆盖原商品条码。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第十七条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建立商品条码查询系统,及时公布注册、续展、变更、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信息,方便公众查询。第十八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对商品条码的使用、印制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查处与商品条码有关的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经申请注册,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商品条码;(二)伪造商品条码或者用其他形式的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三)冒用他人注册的商品条码;(四)使用尚未分配的商品条码;(五)使用已经注销的商品条码。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生产者未在应当标注商品条码的预包装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系统成员转让他人使用商品条码。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一)系统成员使用的商品条码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销售者未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条码成员证书》或者合法使用商品条码证明文件;(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销售者使用店内条码替换或者覆盖商品条码。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印刷企业为未取得《系统成员证书》或者不能提供合法使用商品条码证明的委托人印制商品条码的,或者将委托印制的商品条码提供给他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四条从事商品条码管理的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第六条所列产品的具体含义,适用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的概念名称与分类;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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