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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条码查询方法

作者:威海益通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8-28 08:12:48

商品威海条形码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字符(阿拉伯数字)组成的标识,用以表示一定的商品信息的符号,简单来说,条码就是用来表示一定的商品信息的。通过采用条码技术建立计算机零售系统,对销售商品实行扫描结算及管理,具有快捷、准确和管理自动化的优点。

EAN商品条形码亦称通用商品条形码,由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制定,通用于世界各地,是目前国际上使用最广泛的一种商品条形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于1991年4月(除港、澳、台地区)加入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并在国内推行使用EAN商品条形码。

EAN商品条码一般由前缀码(前3位)、制造厂商代码(4-8位)、商品代码(9-12位)和校验码(13位)组成

前缀码表示国家或地区,为了便于各个国家或地区对商品的管理,由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统一分配。

现在,微信支付、支付宝、applepay等占据了支付市场的半壁江山,各大银行也争相开通自己的支付方式,企业看到了商业POS系统给企业带来的巨大效益,纷纷建设POS网络系统。通用条码技术开发中心为各大企业提供条码设备服务,条码设备包含条码打印机,条码扫描器,数据采集器。

条码打印机

条码打印机最大的优点在于它可以在无人看管的情况下实现连续高速打印。它打印的内容一般为企业的品牌标识、序列号标识、包装标识、威海条形码标识、信封标签、服装吊牌等。

条码扫描器

条码扫描器读取条形码所包含信息的阅读设备,利用光学原理,通过数据线或者无线的方式传输到电脑或其它设备。广泛应用于超市、物流快递、图书馆等扫描商品、单据的条码。

数据采集器

数据采集器是一种具有现场实时数据采集、处理功能的自动化设备。为现场设备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实时性、可用性提供了保证。

条码设备和条码系统的配合使用,是对条码设备的一种功能提升,实现出入库管理、盘点管理、生产追溯、物流追溯、资产管理等功能。

在一维条码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二维条码有着一维条码无法相比的优点,作为一种便携式数据文件,虽然它在我国的研究还处于刚刚起步阶段,但在不断完善的市场经济和快速发展的信息技术的推动下,再加上二维条码其独具的特点,国内对二维条码这一新技术的需求与日俱增。尤其是近两年,二维条码已开始在国内的很多行业得到应用。国内一些有远见的厂商也开始涉足二维条码领域,使二维条码技术在我国的推广应用展露出诱人的前景。

二维条码在我国推广应用的可行性与其他自动识别技术相比,二维码有着其独特的优势。随着科学与信息技术的发展,自动识别技术的种类也越来越多。自动识别技术的发展主要表现在数据质量和录入速度的提高以及消除人为干扰方面,其中表现较为突出的有条码、磁卡、IC卡和射频识别。但二维码在信息载体的成本、信息量、保密性、抗污染和抗干扰及标准化等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有着良好的推广应用前景。

二维条码自身的特点决定了它较为适合我国的国情

(1)采用二维条码的单证成本低,具有很好的实用价值二维条码可以采用通常的喷墨打印机、激光打印机、热转印打印机进行打印,可以打印在纸上、卡片上或者PVC卡上。因此,与其他自动识别技术相比,成本低廉,具有很好的实用价值。

(2)采用二维码的单证容错性好,使用寿命长各种单证在使用过程中都有可能受到不同程度的折损、污染,因此,对单证的使用寿命和机器识读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二维条码采用了纠错算法,具有很强的纠错能力,在其部分损坏后,通过纠错依然可以进行机器识读。

(3)对主系统和网络的依赖性降低,从而降低了费用,提高了可靠性二维条码是一种便携式的数据文件,它本身可携带大量的信息,不需要与外部数据库相连,因此,在无法获得计算机及数据库支持的情况下,通过便携式数据终端也可以读出二维条码中的信息,从而降低了对主系统和网络的依赖性,降低了使用费用,提高了可靠性。

(4)实现了证件的机读功能证件的机读能力和防伪能力是新一代证件的标志。二维条码可以将持证人的名字、证号、血型、性别等重要信息进行编码,并通过机器自动识读,解决了单证数据信息的自动录入问题。

(5)提高了证件的防伪能力二维条码具有很好的防伪能力。在证件上采用二维条码,可通过对二维条码表示的数据信息进行数学加密来提高证件的防伪能力,目前,数学加密技术在世界上已经是一项非常先进、也是非常成熟的技术,因此,可以极大地增加证件的防伪能力。

二维码的这些特点适合我国人口众多、经济不发达、尤其是经济发展不平衡、网络建设水平不高、计算机普及率较低的国情,所以,二维条码这一高新技术在我国极具推广应用价值。二维条码市场空间无限,二维条码作为一种全新的条码技术,已被广泛应用于国防、医疗保健、商业、金融、后勤管理等领域。由于二维条码信息容量大,保密防伪性能好,并且成本低,适合我国人口多、底子薄、计算机建设还很不完善的国情,因此在我国有着十分广阔的应用前景。可以预见,二维条码技术在我国的推广应用必将为我国信息产业的发展和现代化的经济建设带来可观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维条码在西方发达国家目前已进入系统应用阶段,他们的应用领域、使用方法在很大程度上引导着国内二维条码的发展方向。国内的一些行业或单位也已开始应用二维条码。但与国外先进国家相比,我国在二维条码应用方面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国外先进国家的应用经验已比较成熟,而目前在国内应用比较零散,没有形成明显的规模和趋势。但是,二维条码在国内应用试点的成功已引起了众多用户群体的兴趣,再加上国外二维条码应用方向的引导,目前,国内许多厂商与经销商开始致力于二维条码的研究、设备开发与应用系统的推广应用、培育新的市场。

二维条码相关设备的厂商和经销商们想要进入的领域范围很广,牵涉面很大,与人们的日常工作生活极为紧密,如铁路运输、身份证卡、家用电器和公共事业,这几乎涉及到每一个家庭和每一个人,这就预示着二维条码将走入我们的生活、深入我们的生活。这里值得一提的是,有的经销商提出今后开发的重点首先应当是医药和电子领域产品。医药、电子产品体积小,空间不足以容纳传统的条码。二维条码密度高,借助二维条码可实现对这些产品的自动识别。如某些电子芯片价格昂贵,必须加以跟踪。此外,在西方国家对强制性控制的药物使用二维条码,在中国也是势在必行,因此上述技术会显得越来越重要。

为加快二维条码在我国的研究及应用,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与各地分支机构进行了许多二维条码的应用试点工作。如在专利收费、邮政管理、财政管理、暂住人口管理、1999年两会及部队仓库管理上的应用等,都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如果把这些应用试点推广开来,那么,二维条码应用的市场空间将是不可限量的。

近几年,我国信息技术和自动化管理得到了迅猛发展,在信息产业和商业自动化管理的带动下,作为信息数据自动采集重要手段之一的二维条码技术在我国得到了快速推广与应用。自1998年以来,我国二维条码识读设备销量呈成倍增长趋势,设备供给量略大于需求量,供需基本平衡,发展势头令人满意。而二维条码技术在我国快速发展的决定因素是自动化管理和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需求。毋庸置疑,信息技术和现代化管理是全球发展的趋势,也是我国发展的方向。作为信息技术重要组成部分的二维条码,随着信息技术和现代化管理的发展,人们对其认识的提高、理解的加深以及人们对产品和各种证件防伪要求的增加,在我国有着广阔的发展天地。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的管理,加快条码技术的推广和应用,促进科技进步和贸易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印制商品条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应用于商品,由一组规定排列的条和空以及对应字符组成,在国际和国内流通领域中通用的表示商品生产者、商品名称等信息的标识。商品条码由厂商识别代码、商品项目代码以及校验码组成。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工作,行署和市、县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条码工作。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安徽分中心(以下简称编码机构)负责受理厂商识别代码的注册申请和商品条码制品的检测等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商品条码的宣传、推广工作,鼓励、支持商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商品条码和应用商品条码技术。

第二章商品条码的注册、备案与使用第六条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向编码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并提供下列材料:(一)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书;(二)单位代码证书和营业执照;(三)在有注册商标的商品上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提供商标注册证书;编码机构应当自接到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之日起7日内完成初审,符合条件的,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审批;不符合条件的,编码机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给申请单位或者个人,并说明理由。第七条单位或者个人取得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赋予的厂商识别代码及注册证书后,即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系统成员可以将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与自行编制的商品项目代码以及按国家标准计算方法计算的校验码相结合,编制成确定的商品条码,在其商品上使用。系统成员对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其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第八条系统成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对生产的不同种类的商品以及同一种类但不同规格或者不同包装的商品,编制不同的商品项目代码,并报编码机构备案;(二)不得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租赁给他人使用。第九条系统成员变更名称、地址等事项,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文件或者证书向编码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第十条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2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系统成员应当在期满前3个月内向编码机构申请续展;逾期未申请续展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及系统成员资格。第十一条系统成员终止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向编码机构申请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及系统成员资格。对已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启用。第十二条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或者个人,需要重新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厂商识别代码注册手续。第十三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他人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

第三章商品条码的印制第十四条印制商品条码应当执行有关商品条码印制的国家标准。第十五条印刷企业应当在取得编码机构核发的商品条码印制资格证书后,方可承接商品条码印制业务。第十六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印刷企业,可向编码机构申请商品条码印制资格:(一)有保证商品条码印制质量的技术设备;(二)有对商品条码印制质量进行检测的技术手段和技术人员,或者已经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能力的单位代为检测;(三)有健全的质量体系;(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编码机构应当在接到商品条码印制资格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符合条件的,颁发商品条码印制资格证书。第十七条商品条码印制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期满需要继续保留商品条码印制资格的,印刷企业应当在期满前3个月内向编码机构申请复审。复审合格的,保留其商品条码印制资格;复审不合格或者逾期未提出复审申请的,注销其商品条码印制资格。第十八条印刷企业承接商品条码印制业务时,应当查验委托人的厂商识别代码注册证书或者编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委托从不能出具上述证书或者证明的,印刷企业不得承接其商品条码印制业务。

第四章服务与监督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增强社会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在推广商品条码的应用和进行日常管理工作中提供下列服务:(一)向社会宣传商品条码知识和商品条码应用技术;(二)向系统成员传播国内外商品条码技术的发展动态;(三)组织开展系统成员、印刷企业的技术培训和技术交流,并提供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四)推广商业销售自动化技术,提供商业自动化建设中的标准化技术咨询;(五)其他必要的服务。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商品条码的使用和印制实施监督检查,并可以查验使用、印制商品条码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证书。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使用未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将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租赁给他人使用的;(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启用已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的。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已经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取得商品条码印制资格证书擅自承接商品条码印制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主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委托人未取得厂商识别代码注册证书或者编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印刷企业承接其商品条码印制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提请编码机构注销其商品条码印制资格。第二十五条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和编码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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