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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成条形码申请如何办理?

作者:威海益通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9-21 08:00:28

一个完整的物流单元标签包括三个标签区段,且从上到下的顺序通常为:承运商区段、客户区段和供应商区段。每个区段均采用两种基本形式表示一类信息的组合。标签文本内容位于标签区段的上方,条码符号位于标签区段的下方。其中,SSCC条码符号应位于标签的最下端。

SSCC是所有物流单元标签的必备项,其他信息如果需要应配合应用标识符AI使用并符合附加信息代码结构的规定。

承运商区段通常包含在装货时就已确定的信息,如到货地邮政编码、托运代码、承运商特定路线和装卸信息。

客户区段通常包含供应商在订货和定单处理时就已确定的信息。主要包括到货地点、购货订单代码、客户特定路线和货物的装卸信息。

供应商区段通常包含包装时供应商已确定的信息。SSCC是物流单元应有的唯一的标识代码。

客户和承运商所需要的产品属性信息,如产品变体、生产日期、包装日期和有效期。批号(组号)、系列号等也可以在此区段表示。

用户可以根据需要选择105mmx148mm(A6规格)或148mmx210mm(A5规格)两种尺寸。当只有SSCC或者SSCC和其他少量数据时,可选择105mmx148mm。

技术要求

物流单元标签上的条码符号应符合下列和GB/T15425-2014商品条码128条码标准的相关规定。

X尺寸最小为0.495mm,最大为1.016mm。在指定范围内选择的X尺寸越大,扫描可靠性越高。

条码符号的高度应大于等于32mm。

条码符号的条与空应垂直于物流单元的底面。在任何情况下,SSCC条码符号都应位于标签的最下端。

供人识读字符可以放在条码符号的上部或下部,包括应用标识符、数据内容、校验位,但不包括特殊符号字符或符号校验字符的表示。应用标识符应通过圆括号与数据内容区分开来。供人识读字符的高度不小于3mm,并且清晰易读,位于条码符号的下端。

条码的符号等级不得低于1.5/10/670,条码符号的检测和质量评价见GB/T18348-2008商品条码条码符号印制质量的检验标准的相关规定。

标签的文字与标记包括发货人、收货人名字和地址,公司的标志等。标签文本要清晰易读,并且字符高度不小于3mm。

人工识读的数据由数据名称和数据内容组成,内容与条码表示的单元数据串一致,数据内容字符高度应不小于7mm。

威海条形码是由宽度不同、反射率不同的条和空,按照一定的编码规则(码制)编制成的,用以表达一组数字或字母符号信息的图形标识符.即条形码是一组粗细不同,按照一定的规则安排间距的平行线条图形,常见的条形码是由反射率相差很大的黑条(简称条)和白条(简称空)组成的。

由于不同颜色的物体,其反射的可见光的波长不同,白色物体能反射各种波长的可见光,黑色物体则吸收各种波长的可见光,所以当条形码扫描枪光源发出的光经光阑及凸透镜后,照射到黑白相间的条形码上时,反射光经凸透镜II聚焦后,照射到光电转换器上,于是光电转换器接收到与白条和黑条相应的强弱不同的反射光信号,并转换成相应的电信号输出到放大整形电路.白条、黑条的宽度不同,相应的电信号持续时间长短也不同.但是,由光电转换器输出的与条形码的条和空相应的电信号一般仅10mV左右,不能直接使用,因而先要将光电转换器输出的电信号送放大器放大.放大后的电信号仍然是一个模拟电信号,为了避免由条形码中的疵点和污点导致错误信号,在放大电路后需加一整形电路,把模拟信号转换成数字电信号,以便计算机系统能准确判读。

整形电路的脉冲数字信号经译码器译成数字、字符信息.它通过识别起始、终止字符来判别出条形码符号的码制及扫描方向;通过测量脉冲数字电信号0、1的数目来判别出条和空的数目.通过测量0、1信号持续的时间来判别条和空的宽度.这样便得到了被辩读的条形码符号的条和空的数目及相应的宽度和所用码制,根据码制所对应的编码规则,便可将条形符号换成相应的数字、字符信息,通过接口电路送给计算机系统进行数据处理与管理,便完成了条形码辨读的全过程。标准版商品条形码EAN一般所表示的代码由13位数字组成,其结构如下:

结构一:x13x12x11x10x9x8x7X6x5x4x3x2X1其中:x13……x7厂商识别代码;x6……x2表示商品项目代码;x1校验码。结构二:x13x12x11x10x9x8x7X6X5x4x3x2X1其中:x13……x6厂商识别代码;x5……x2表示商品项目代码;x1校验码。当x13x12x11为690、691时,其代码结构同结构一;当x13x12x11为692时,其代码结构同结构二。

校验码计算参见《通用商品条码》国家标准规定的方法。缩短版商品条码由8位数字组成,其结构如下:X8x7X6X5x4x3x2X1其中:x8x7X6:其含义同标准版商品条码的x13x12x11;x5x4x3x2:表示商品项目代码,由ean编码组织统一分配。在我国,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统一分配;x1:校验码。计算时,需在缩短版商品条码代码前加5个“0”,然后按标准版商品条码校验码的计算方法计算。

问:我公司名称发生变化,如何办理相关变更手续、需要提供哪些证明文件?答:《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系统成员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文件和《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系统成员的名称发生变化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如实填写《系统成员信息变更登记表》(可在当地编码分支机构领取)并加盖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公章,提供新的营业执照和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证明及变更前的《系统成员证书》或《系统成员证书》(续展)。

什么是定长条码?什么是非定长条码?

定长条码是指所表示固定字符个数的条码。非定长条码是指表示可变字符个数的条码。例如:EAN-13条码是定长条码,EAN-128条码为非定长条码。

1.商品条码的定义及种类:

1.1商品条码定义《商品条码零售商品编码与条码表示》(GB12904-2008)规定:商品条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表示商品代码的条码符号,包括零售商品、储运包装商品、物流单元、参与方位置等等的代码与条码标识。

1.2商品条码包括哪几种《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规定商品条码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的代码和条码标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规定了该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商品条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是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标识。零售商品代码与条码:是指以满足零售扫描结算为主要目的,而为商品单元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非零售商品代码与条码:是指以满足非零售结算为目的,而为商品单元所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在流通环节中,可以对该商品单元进行定价、订购或开据发票。物流单元代码与条码:是指对物流中临时性商品包装单元所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位置代码与条码:是指对厂商的物理位置、职能部门等所编制的代码与条码标识。厂商识别代码:是指国际通用的商品标识系统中表示厂商的惟一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商品代码:是指包含厂商识别代码在内的对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资产及服务进行全球惟一标识的一组数字代码。店内条码:是指商店为便于商品在店内管理而对商品自行编制的临时性代码及条码标识。

2.商品条码常见问题

2.1我国商品条码是否是强制标识的?国家层面要求:“积较采用”,不是强制采用《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十二条规定:销售者应当积较采用商品条码。销售者在其经销的商品没有使用商品条码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店内条码。店内条码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店内条码》(GB/T18283)的有关规定。各省市要求:部分省市的规定了强制标识商品条码的产品类别我国共有17个省发布了各自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包括湖南、江苏、福建、吉林、河南、湖北、江西、河北、四川、甘肃、安徽、广东、浙江、内蒙、宁夏、广西、新疆。除河北、安徽省外,其它省发布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中都明确规定应当在部分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商品条码,主要涉及食品、药品、化妆品、玩具和医疗器械等产品。上海、天津、重庆这3个直辖市也发布了各自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其中重庆市规定了在重庆区域内生产的部分预包装产品应在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上海和天津没有强制标识商品条码的规定;另外厦门、南京、无锡、常州这个4个地级市也发布了各自市级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目前关于商品条码的使用,从国家层面到各地的商品条例管理办法,都是鼓励和引导的原则指导企业使用商品条码。不同的省市再具体操作上有各自特定的不同,需根据实际的需求关注对应省市的管理办法。

2.2商品条码在标签上的大小和位置有没有相关的要求?商品条码的大小要求:《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十三条规定: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及印刷应当符合《商品条码》(GB12904)等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根据《商品条码零售商品编码与条码表示》(GB12904-2008):条码符号的尺寸是由放大系数决定的。可根据商品包装印刷面积的大小和印刷条件在0.80~2.00的范围内选择放大系数。商品条码的位置要求:《商品条码条码符号放置指南》GB/T14257--2009:应根据预计的扫描环境,在商品或物流单元上放置符合GB12904、GB/T16830或GB/T18127规定的条码符号。条码符号的放置位置应以符号位置相对统一、符号不易变形、便于扫描操作和识度为准则。可以选择的条码符号位置在商品包装背面的右侧下半区域内。商品包装背面不适宜放置条码符号时,可选择商品包装另一个适合的面的右侧下半区域放置条码符号。但是对于体积大的或笨重的商品,条码符号不应放置在商品包装的底面。

2.3委托加工食品是否可以使用被委托方的条码根据原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意见的函(质检办法函【2008】67号)的规定:“委托他人加工的产品,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

2.4国内公司在中国物品编码已申请了商品条码,这家公司是否还可以以相同的中国公司名称和地址,在国外的物品编码申请国外威海条形码?经咨询中国物品编码,在国内注册的企业只能在国内申请商品条码,商品条码在哪个国家申请是根据企业在哪个国家注册,另外,商品条码是全球通用的。若企业在国外注册,则应该根据国外当地的规定申请注册。国外申请的商品条码在国内也可以使用,但需要备案。

2.5境内企业生产的产品使用自己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是否需要备案?根据原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意见的函(质检办法函【2008】67号)的规定:“境内生产的产品可以使用境内企业自己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但应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境内企业受境外企业委托生产产品但不以自己名义在境内销售产品的,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无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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